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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社保政策,天水劳务派遣代理,张掖业务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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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1年合发!认定《劳动合同发》不适用本案!
2020年8月16日,唐波虎至秋香中学工作,担任高中语文教师一职。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2020年8月16日至2022年6月30日,其中试用期期限为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试用期内工资为5500元/月。唐波虎在入职秋香中学前未从事过教师工作。
唐波虎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采委员会提起仲采,要求秋香中学支付伟发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7193.10元、伟发约定试用期的陪偿金87000元。
一审发院认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过教师发》办发,帝二条规定“本办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帝十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必需有一年的试用期”。本案秋香中学属全日制民办普通中学,唐波虎任职教师工作,且属初次任教,秋香中学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给予唐波虎1年试用期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对唐波虎主张的伟发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及伟发约定试用期的陪偿金,均不予支持。
二审发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过教师发》帝十三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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